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住經濟大盤、擴大有效投資的要求,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含海砂,下同),穩定市場供應,為各地經濟發展形成實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資源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規劃開發布局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要求,可結合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砂石資源專項規劃,統籌考慮資源賦存條件、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紅線、海洋生態保護和綠色礦山建設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鎮發展、產業布局、供需平衡、運輸距離等因素,劃定砂石集中開采區或開采規劃區塊,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合理引導砂石采礦權投放,避免出現以山脊線劃界等開采后遺留殘山殘坡等不合理問題,實現砂石資源綠色開發、集約開采、系統修復、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科學規劃開發布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落實空間總體規劃、礦場資源規劃要求,統籌考慮資源賦存條件,劃定砂石集中開采規劃區塊,實現砂石資源綠色開發、集約開采、系統修復、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礦權
負責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或砂石資源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必要的勘查,建立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項目庫。統籌考慮已有砂石資源采礦權分布和服務年限,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合理確定一定時期內擬設置砂石資源采礦權數量和規模,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有序投放。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礦權:負責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建立砂石資源采礦權的出讓項目庫。確定一定時間內的沙石資源采礦權的數量及規模,可根據市場的需求積極有序投放。
三、積極落實“凈礦”出讓
負責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出讓前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開采砂石區域,對禁止區嚴格落實空間避讓,對限制區明確管控要求,合理確定采礦權出讓范圍。商有關部門明確用地(林、草)、用海、環保、水保、安全等涉礦手續辦理的相關要求,避免后續出現禁止性障礙。出讓海砂采礦權應嚴格執行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在出讓后積極優化采礦權登記流程,簡化登記要件,提高登記服務效率,保障采礦權人及時順利開采。
三、積極落實“凈礦”出讓:采礦權出讓前要開展實地踏勘,核查禁止與限制開采區域,對限制區有明確管控要求,確定采礦權出讓范圍。優化采礦權登記流程,簡化了要件,提高效率,保障能及時順利開采。
四、嚴格工程建設項目動用砂石的管理
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在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產生的海砂參照辦理。
四、嚴格工程建設項目動用砂石的管理:經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需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仍剩余的砂石料需納入縣以上的交易平臺處置,嚴謹擴大采挖范圍,不得私自出售來擅自處理動用的砂石料。
五、規范礦山開采產生的砂石料管理
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五、規范礦山開采產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生產礦山在其范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優先供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可納入縣以上交易平臺處置。
六、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綠色礦山建設要求應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要求和違約責任。新建砂石礦山應按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建設,正在生產的礦山應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明確改進期限,逐步達到綠色礦山要求。礦山企業應當認真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將生態保護修復貫穿采礦活動全過程。
六、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需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要求與違約責任,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明確改進期限,達到綠色礦山要求。
七、加強監管和執法
要基于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探索實施電子圍欄、無人機等信息化監管,鼓勵社會監督,及時制止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按相關規定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加強砂石資源日常監管和執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以各類工程名義違法采礦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嫌職務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積極配合海警部門加強對海砂資源開采的執法監督,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
七、加強監管和執法:鼓勵社會監督,及時制止發現的違法行為,已發衣柜嚴肅查處。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測量限期整改,加強砂石資源日常監管與執法,加強信息共享與協同配合。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4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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