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科學應對國際國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新形勢,務實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資源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切實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深入推進全省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適應國家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充分發揮我省礦產資源稟賦優勢,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和有效供給,努力打造萬億礦業產業集群,推動我省礦業綠色發展、集群發展、安全發展、競合發展,助推全面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湖南。
到“十四五”末,我省找礦突破取得明顯成效,優勢礦產增儲上產,全省圈定找礦靶區60處以上,新增礦產地30處以上,優勢礦產基本實現探采平衡。資源開發秩序全面規范,資源規模化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大中型礦山比例提升至30%以上。礦區生態環境得到較大改善,生產礦山基本建成綠色礦山。礦業產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鏈主+鏈條”產業發展模式基本形成。到2035年,資源保障更加安全,資源開發更為合理,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更加協調,努力打造10個具有競爭力的千億礦業產業集群,形成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新格局。
一、總體要求: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礦業綠色發展、集群發展、安全發展、競合發展。到2035年資源保障更安全,資源開發更合理,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更協調,形成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新格局。
二、強化礦產資源源頭管理
(一)堅持礦產資源規劃引領。科學編制全省礦業發展規劃,加強有色金屬、貴金屬、“三稀”(稀土、稀有、稀散)礦產、能源礦產等戰略性礦產和優勢礦產源頭管控。做好規劃銜接,確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生態環境、林業等規劃相協調。抓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強化剛性約束,促進規劃精準落地。
(二)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重點勘查開發湘東北、湘西北、湘中、湘南、雪峰弧形等五個成礦區帶礦產資源。鼓勵國家戰略性礦產、我省優勢礦產及項目建設、民生發展所需礦產的開發利用。禁止開采可耕地磚瓦用粘土礦,限制高硫高灰煤和釩、石膏、硫鐵礦開采,全面退出對環境影響大的汞礦和單一利用石煤開采。按照“一個礦床一個勘查開發主體”的原則,科學編制重點礦區優勢資源整合開發方案,推進礦業權聚集區整治整合。
(三)嚴格礦業權礦區范圍核查。所有礦業權出讓前均需組織開展礦區范圍核查。出讓采礦權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對新設采礦權進行聯合實地踏勘,提出礦區范圍劃定建議。新設露天砂石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原則上不允許負地形開采,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減少安全隱患。出讓探礦權的,在全面梳理以往地勘工作基礎上,原則上需按照整裝勘查的要求合理劃定礦區范圍。
二、強化礦產資源源頭管理:堅持礦產資源規劃引領、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嚴格礦業權礦區范圍核查。做好規劃銜接,抓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得實施,促進規劃精準落地;科學編制重點礦區優勢資源整合開發方案,推進礦業權聚集區整治整合;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減少安全隱患,原則上需按照整裝勘查的要求合理劃定礦區范圍。
三、加大地質勘查力度
(四)開展找礦突破行動。加強基礎地質和礦產地質調查評價,推進戰略性礦產找礦突破行動。強化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開展大比例尺區域礦產地質調查,聚焦國家戰略性礦產和我省優勢礦產開展勘查找礦,開展能源資源基地建設。圍繞重要成礦區帶及大中型礦山深邊部等部署勘查找礦項目。
(五)加大勘查資金投入。統籌各級財政資金安排,完善礦產資源勘查投入機制,找礦投入資金逐年提高10%以上。省級聚焦重點成礦區調查評價和國家戰略性礦產勘查,市縣聚焦產業鏈配套和民生所需的礦產勘查。通過省地質勘查基金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質找礦,構建穩定、多元、可持續的勘查投入格局。
三、加大地質勘查力度:開展找礦突破行動、加大勘查資金投入。加強基礎地質和礦產地址調查評價,推進戰略性礦產找礦突破行動,統籌各級財政資金安排,完善礦產資源勘查投入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址找礦,構建穩定、多元、可持續的勘查投入格局。
四、促進礦產資源有效供給
(六)強化勘查成果轉化。優選國家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項目成果,有序投放商業性探礦權。保障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對符合國家規定勘查程度的探礦權,在符合產業政策和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對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探礦權,應在申請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時,依法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對依規已完成有償處置的探礦權,可直接轉為采礦權,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新增礦種除外)。完善政策性關閉礦業權退出機制,對政策性關閉退出礦業權,探索貨幣補償或資源置換等多元補償方式。
(七)鼓勵礦山尾廢資源利用。在滿足安全、環保及相關標準的條件下,經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以上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論證批準,可開發利用尾礦庫資源。生產礦山按經批準的開發開采方案綜合利用尾礦、廢石資源的,如資源已有償處置,可直接利用;未經有償處置的,需有償處置到位。禁止未經批準處置利用尾礦、廢石資源。
(八)統籌工程項目資源利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不含臨時用地)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上述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扣除必要成本后,所得收益上繳財政。
四、促進礦產資源有效供給:強化勘查成果轉化、鼓勵礦山危廢資源利用、統籌工程項目資源利用。優選國家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項目成果,有序投放商業性探礦權;在滿足安全環保及相關標準的條件下,可開發利用尾礦庫資源,經批準設立的能源等基礎設施,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扣除成本所得收益上繳財政。
五、推進礦業產業化發展
(九)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科學確定礦業權出讓計劃,按照“以資源興產業”原則,完善礦業權交易制度,在礦業權公開出讓中,明確礦產資源深加工及礦業產業配套等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礦業權轉讓,加強國有礦業權轉讓監督管理。培育誠信市場,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十)全力打造萬億礦業產業集群。培育礦業產業龍頭企業,支持省內現有重點礦業企業整合優勢資源資產,并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選冶、加工企業,完善精深加工產業鏈。組建省礦產資源集團,增強對戰略性、優勢礦產資源的控制和儲備。推動“鏈主+鏈條”礦業產業發展,建立全省礦產資源全生命周期產業生態。以優勢資源為引領,聚焦新能源、新制造、新材料等產業發展,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實力雄厚的企業在我省建立總部基地。培育鎢、銻、鉛、鋅等有色金屬,金、銀等貴金屬,鐵、錳、釩等黑色金屬,鋰、稀土等“三稀”礦產,煤、煤層氣等能源礦產,螢石、重晶石、玻璃用石英等非金屬礦產,地熱、礦泉水等水汽礦產“鏈主”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力爭打造10個千億礦業產業集群。
五、推進礦業產業化發展: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全力打造萬億礦業產業集群。科學確定礦業權出讓計劃,培育誠信市場,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培育礦業產業龍頭企業,支持現有重點礦業企業整合優勢資源資產,完善精深加工產業鏈,建立全省礦產資源全生命周期產業生態。
六、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
(十一)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要求,需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可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
(十二)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管制度。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印發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我省礦業權出讓起始價定價規則,切實減輕礦山企業負擔,降低勘查風險。對144個礦種,按年度銷售收入和規定的收益率逐年計征采礦權出讓收益;對其他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允許分期繳納并降低首期繳納比例;對不能轉采的探礦權,不再征收剩余的出讓收益。
(十三)完善“凈礦”出讓機制。支持采礦權依法用地用林。尊重礦區群眾意愿,擬出讓采礦權需事先征求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涉及使用林地的,還應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依法依規征收土地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探索采用租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模式,保障礦山合理用地。
(十四)探索開展礦產資源收購儲備。鼓勵企業探索開展礦產品收購儲備。對國內嚴重短缺的煤、鐵、銅等大宗礦產品,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增強調節能力。針對國家戰略性礦產和我省優勢礦產,探索開展省內礦產地儲備。
六、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管制度、完善“凈礦”出讓機制、探索開展礦產資源收購儲備。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可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指定礦業權出讓起始價定價規則,切實減輕礦山企業負擔,降低勘查風險;支持采礦權依法用地用林,保障礦山合理用地;鼓勵企業探索開展礦產品收購儲備,拓展國內外市場,增強調節能力。
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治理
(十五)嚴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壓實礦山企業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嚴格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計提、使用和監管。全面實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制度。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進礦山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十六)推進綠色勘查開采。嚴格落實勘查標準規范,全面推進綠色勘查。促進礦山企業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國家標準。完善綠色礦山標準體系,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礦山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鼓勵生產礦山加快升級改造,建成綠色礦山。
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嚴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綠色勘查開采。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進礦山生態環境工藝訴訟;嚴格落實勘查標準規范,全面推進綠色勘查,新建礦山需按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與建設運營,鼓勵生產礦山加快升級改造,建成綠色礦山。
八、增強礦業發展服務保障能力
(十七)加大政策科技人才支撐力度。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國有資產監管、林業、金融監管等部門要研究出臺支持礦業產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加大礦業科技創新投入,開展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科技攻關計劃,建立綠色礦業科技創新項目庫。依托地勘單位、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聯合攻關,加快成果轉化,推廣先進勘查開采冶煉加工技術,鼓勵資源循環利用。支持礦業發展“鏈主”企業儲備引進高層次人才,為礦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十八)強化服務監管。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優化礦業營商環境,按規定簡化礦業產業發展相關審批登記,構建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礦業產業服務體系。加強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稅務、礦山安監等部門數據信息共享共建,強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全方位監管。鼓勵成立湖南省礦業聯合會,發揮政府和市場的紐帶作用,促進礦業企業交流協作和發展。
(十九)加強考核評價。將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工作成效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市州、縣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體系,對成績突出地區予以真抓實干表揚激勵等。定期對礦業“鏈主”企業開展產值增長、技術創新、產業延伸等方面的評價,將評價結果與相關獎勵支持政策掛鉤。
(二十)嚴肅追責問責。國家公職人員不得違規參與涉礦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務和職權影響在涉礦經營活動中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者一經查實,依紀依規從嚴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在礦山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動礦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19〕71號)同時廢止。
八、增強礦業發展服務保障能力:加大政策科技人才支撐力度、強化服務監管、加強考核評價、嚴肅追責問責。加大礦業科技創新,開展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計劃,建立綠色礦業科技創新項目庫;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優化礦業營商環境,促進礦業協作發展;定期對礦業產業延伸等方面進行評價;公職人員不得違規參與涉礦經營性活動,對礦山資源開發利用等監督不得推諉扯皮等,如有發現進行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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