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局)、直屬單位:
為全面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筑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形成資源、環境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現將進一步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視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綠色礦山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統籌謀劃,精準施策,持續優化礦業布局,調控開發強度,集約節約高效利用資源,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視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綠色礦山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要認真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要求,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通常謀劃,精準施策,持續優化礦業布局,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二、開拓思路,創新綠色礦山管理新機制
(一)完善綠色礦山名錄庫。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形成國家、省兩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充分銜接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及自然資源部綠色礦山建設評分指標,結合實際確定省級綠色礦山達標入庫標準,全面推進綠色礦山達標建設。省廳將按照自然資源部綠色礦山遴選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擬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的,原則上應通過1年綠色礦山建設期考核。
(二)分類實施建設。
1.新建礦山(含改建、擴建)應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要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礦業權出讓公告、合同和相關設計方案,確保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施工建設。
2.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需要簽訂合同的采礦權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2017年3月以來新出讓的采礦權,應簽訂補充合同,明確綠色礦山要求。
3.鼓勵生產礦山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或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增加綠色礦山建設內容。
4.對三年內擬注銷采礦權,要規范礦區生產秩序,督促礦山企業落實開發利用方案及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確保礦山生態修復成效。
(三)嚴把入庫質量。礦山企業在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綠色礦山并提交自評估報告。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跨行政區域的礦山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復核通過并經省廳組織評估、核查和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
(四)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綠色礦山監管系統平臺,待平臺啟用后,礦山企業應及時將本年度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上傳系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將綠色礦山日常監管工作與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地核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檢查結合開展,并充分利用“空天地”等技術手段,對已納入名錄庫的礦山開展動態監測,檢查情況及監測成果要及時上傳系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入庫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管,鞏固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成果。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從綠色礦山名錄中移出,并在全省予以通報。
二、開拓思路,創新綠色礦山管理新機制:完善綠色礦山名錄庫、分類實施建設、嚴把入庫質量、加強監督管理。要建立綠色礦山名錄庫,形成國家與省兩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確保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施工建設,明確綠色礦山要求,確保礦山生態修復成效;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主管部門申報綠色礦山并提交自評估報告;建立綠色礦山監管系統平臺,鞏固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成果。
三、壓實責任,保障綠色礦山建設實施
(一)明確責任分工。省廳負責指導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研究制定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政策,負責省級綠色礦山入庫管理和擬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擇優推薦工作,指導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綠色礦山建設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問題?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轄區內綠色礦山建設監管責任,開展摸底調查,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督促企業推進建設和落實問題整改。
(二)強化統籌協調。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合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礦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自然保護地等方面問題的,及時函告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切實加強礦山監督管理。
(三)創新支持政策。對納入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安排表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統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用地需求。
支持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市縣將正在開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其中,正在開采的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探索產權激勵政策,納入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允許其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
(四)加強宣傳培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綠色礦山宣傳力度,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培訓,政策宣講,解讀標準規范,提升管理服務水平。要調動各部門和礦山企業的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達成共識,形成合力,在全社會營造認知綠色礦山、認同綠色礦山、支持綠色礦山的良好氛圍。
(五)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相關費用納入預算,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三、壓實責任,保障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統籌協調、創新支持政策、加強宣傳培訓、強化資金保障。開展摸底調查,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相應部門溝通協調,合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前提下,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培訓,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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