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源部發布進一步規范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通知
發布日期:2017-08-04來源:新鄉中譽鼎力
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保障礦產資源勘查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等改革精,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
(一)設立探礦權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家產業政策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
(二)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
(三)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或石油企業的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于勘查實施方案計劃總投入的三分之一。或地方財政額出資勘查項目提交項目任務書或預算批復。
(四)申請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含增列,下同)勘查礦種,以及探礦權合并、分立,需編制勘查實施方案。
勘查實施方案應符合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計劃勘查資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勘查投入要求。探礦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登記管理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審查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
(五)除下列情形外,新立探礦權的申請勘查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
1.同一礦業權人。
2.油氣與非油氣之間,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其中,新立油氣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探礦權及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重疊的,申請人可向登記管理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的。
土資源部審批發證的新立非油氣礦業權與已設油氣采礦權范圍重疊的,省級土資源主管部門提請省級人民協調簽訂協議,并由省級人民來函說明項目確需設立的理由,以及督促履行協議、落實監管責任等內容。
上述需要簽訂協議的,協議內容包括:雙方建立信息和資料互通共享機制,安生產、雙方合法權益保護等內容。采取方式的,內容可比照協議內容。登記管理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協議或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六)省級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建立油氣公司、非油氣礦業企業、土資源主管部門三方工作協調機制,對涉及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重疊相關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協調推進工作,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七)已設大中型礦山采礦權人可申請采礦權上部或深部勘查探礦權,按新立協議出讓程序辦理。已設礦業權人不得申請擴大周邊勘查范圍。
(八)新立探礦權勘查區塊范圍一般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出讓,以及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內的新立探礦權除外。
除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新立探礦權申請勘查范圍與他人采礦權礦區范圍之間應保持合理間距,無法根據地質條件間距的,應不少于100米。
(九)非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應提高符合規范要求的勘查階段,未提高勘查階段的,應縮減不低于次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25%的勘查面積,下列情形除外:
1.或地方財政額出資勘查的探礦權;
2.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且與已設采礦權屬同一主體的探礦權;
3.詳查以上地質報告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探礦權。
合并、分立或擴大過勘查范圍的探礦權,以其登記后的范圍作為延續時縮減的設面積。
(十)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未完成法定投入或勘查書載明工作量的,應按上一持證期間法定或的勘查投入不足比例核減勘查面積,因外交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海上作業的除外。
(十一)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轉為采礦權,探礦權人已主動申請扣除的,可憑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九)、(十)條規定需縮減的面積。
(十二)申請探礦權需補正的,應在收到登記管理補正通知3個月內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登記管理予以退件。探礦權延續申請,因不可抗力或有關部門原因無法按期補正的,申請人可在勘查許可證期屆滿1年內補齊要件再次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期屆滿1年內未提出申請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比照本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十三)探礦權延續登記期為無縫銜接。因不可抗力或有關部門原因,造成探礦權延續申請準予登記時過原勘查許可證期半年以上的,自批準之日起延續2年,期起始時間與原勘查許可證截止時間無縫銜接。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十四)探礦權人次申請探礦權保留,原則上應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勘探地質報告。資源儲量評審意見中明確“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或“符合保留條件”的,可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詳查地質報告。已設采礦權上部或深部勘查的探礦權,可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詳查地質報告。
已設探礦權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或產業政策等原因,勘查區塊范圍被劃為限制或禁止勘查開采區的,在退出前可申請保留,勘查許可證上標注保留原因及保留期間不得開展勘查活動,以及不得轉讓、變更、轉為采礦權等內容。若限制或禁止條件解除,可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采礦權,普查以上地質報告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
(十五)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未按時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不得批準其延續、保留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有關部門原因,導致探礦權不能按期延續,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登記管理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的意見后,予以延續、保留。
三、嚴格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
(十六)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地質報告。
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10年;未滿10年申請轉讓的,按協議出讓探礦權程序辦理。
(十七)申請探礦權轉讓,由轉讓人向登記管理提交轉讓申請,同時受讓人向登記管理提交變更申請,一并辦理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申請探礦權變更(轉讓),勘查許可證剩余期不足4個月的,申請人(受讓人)應同時申請辦理延續。
(十八)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設置的探礦權申請轉讓,受讓人應重新簽訂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提交。屬同一主體的已設采礦權與其上部或深部勘查探礦權,不得單獨轉讓。
(十九)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出讓時對變更勘查礦種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進行約定的,經申請可變更勘查礦種,在轉為采礦權時按規定進行有償處置。
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僅限于申請變更為《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6〕12號)附件“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類礦產或按規定調整為類礦產的礦種,在轉為采礦權時按規定進行有償處置。
涉及家限制或禁止勘查開采礦種的,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勘查過程中發現其它礦種的,應進行綜合勘查,并向登記管理提交相應的勘查報告,其探礦權按照家有關規定處置。
油氣探礦權不得申請變更非油氣礦種。
(二十)探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擬以部分勘查范圍申請轉為采礦權、區地質工作程度達到詳查以上并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的,可以申請探礦權分立。
(二十一)人民法院將探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的,應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登記管理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二)按照省級人民批準的整合方案或經批準的礦業權設置區劃,需要進行整合的探礦權,整合后由省級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登記。
四、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
(二十三)土資源部對審批登記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實行統一配號,未按統一配號編號的,頒發的勘查許可證無效。油氣勘查許可證單獨編號。
(二十四)登記管理應定期清理過期探礦權,對未在期內提出延續申請且勘查許可證過期6個月以上的,在土資源部、省級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注銷;有異議的,分類處理,結果予以公告。
(二十五)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受理及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登記管理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后,以及批準探礦權申請后,及時在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二十六)涉及有償處置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土資源部相關規定辦理。已設探礦權未按規定進行有償處置的,須在轉為采礦權前完成有償處置。未按規定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得轉為采礦權。
(二十七)地方各級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勘查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五、其他
(二十八)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管理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探礦權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法》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勘查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申請人持補辦申請書向原登記管理申請補辦,經原登記管理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補發勘查許可證。補辦的勘查許可證應注明補辦時間。
(三十)沉積變質型和沉積型鐵礦屬于《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6〕12號)規定的類礦產,其他類型鐵礦屬類礦產;離子型稀土屬類礦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五年。《關于加強礦泉水勘查登記管理的通知》(地發〔1996〕229號)、《關于加強地熱、礦泉水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0〕209號)、《關于加強家規劃礦區內礦權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4〕206號)、《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延續審批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廳發〔2008〕144號)、《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發〔2009〕200號)、《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中勘查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土資廳函〔2010〕1275號)、《土資源部關于鼓勵鐵銅鋁等家緊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發〔2010〕144號)、《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廳發〔201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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